一、遗失赔偿
1.书刊遗失可用完好无损的同名同版(同期)新书刊抵偿,并交纳图书编目加工费5元/册,合订本期刊编目加工费10元/册。
2.丢失一般图书:2000年(含)以前出版的,按原价的6倍赔偿;2000年以后出版的,按原价的3倍赔偿。
3.丢失工具书、特种文献、科技资料、绝版图书:2000年(含)以前出版的,按原价的10倍赔偿;2000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的6倍赔偿。
4.遗失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一册,而不能单册零购者,按整部图书总价格赔偿,未丢失的其他卷册仍归图书馆所有。如赔偿总金额少于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,按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收取。
5.当年出版的期刊,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。合订本期刊,按出版时间计算,依照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。
6.赔款后一个月内找到所丢书(刊)的,可持原书(刊)及赔款凭证到图书馆办理退款手续。一个月后,不再办理退赔手续。
二、损坏赔偿
1.损坏书刊是指涂画、圈点、批注、折叠、剪裁、描拓、撕页、撕毁、污损文献等。
2.读者损坏书刊情况较轻,无破损且不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的,每页赔偿0.5元;损坏书刊情况较重,无破损但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的,每页赔偿1元。书刊损坏情况严重,无法修补,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的,应用同名同版(同期)书刊抵偿。不能抵偿的,按外借书刊遗失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3.损坏图书条形码、RFID标签者,每一条条形码、RFID标签赔偿2.00元。
三、文献盗窃情况处理
以下情况属于盗窃文献资源行为:
1.以占为己有为目的,不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文献资料带出图书馆;
2.盗用他人的借阅卡(校园一卡通)借阅书刊;
有以上情形之一的,除交回所盗文献资料外,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:
1.一经发现将通知其所在学院处理,并在图书馆予以通报批评;
2.责成当事人写书面检查,同时暂停其入馆资格180天;
3.情节严重者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