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遗失赔偿
(1)书刊遗失可用完好无损的同名同版(同期)新书刊抵偿,并交纳图书编目加工费5元,合订本期刊编目加工费10元。
(2)丢失一般图书:1989年(含)以前出版的,按原价的6倍赔偿;1990年以后出版的,按原价的3倍赔偿。
(3)丢失工具书、特种文献、科技资料、绝版图书:1989年(含)以前出版的,按原价的10倍赔偿;1990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的6倍赔偿。
(4)遗失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一册,而不能单册零购者,按整部图书总价格赔偿,未丢失的其他卷册仍归图书馆所有。如赔偿总金额少于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,按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收取。
(5)当年出版的期刊,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。合订本期刊,按出版时间计算,依照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。
(6)遗失逾期图书,赔偿时需如数缴纳逾期滞纳金。 (7)赔款后一个月内找到所丢书刊的,可持原书刊及赔款收据到图书馆办理退款手续。一个月后,不再办理退赔手续。
二、损坏赔偿
(1)损坏书刊是指涂画、圈点、批注、折叠、剪裁、描拓、撕页、撕毁、污损文献等。
(2)读者损坏书刊情况较轻,无破损且不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的,每页赔偿0.5元;损坏书刊情况较重,无破损但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的,每页赔偿1元。
(3)书刊局部损坏情况较重,无破损但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的,每页赔偿1元。
(4)书刊损坏情况严重,无法修补,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的,应用同名同版(同期)书刊抵偿。不能抵偿的,按外借书刊遗失的有关规定处理。